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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選址、設計與建造技術要求-輻射儀,輻射檢測儀,輻射報警儀,輻射安全報警儀,個人輻射報警儀,輻射報警器|上海|輻射檢測儀器網_云南_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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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法規

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選址、設計與建造技術要求

2009/9/24 22:34:00

 

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

選址、設計與建造技術要求

 

(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四年二月

 


 

 

 
 

1  總則... 1

1.1 編制目的... 1

1.2 適用范圍... 1

1.3 編制依據... 1

1.4 廢物庫的性質與分類... 1

1.5 廢物庫的形式... 2

1.6 廢物庫的庫容和設計壽命... 2

1.7 廢物庫接收的廢物和放射性水平... 2

2  選址... 3

2.1 一般要求... 3

2.2 選址的步驟... 3

2.2.1 初選... 3

2.2.2 場址確定... 3

2.3 場址條件... 4

2.3.1 場址的自然條件... 4

2.3.2 場址的社會與經濟條件... 4

2.4 應收集的基本資料... 5

3  設計... 6

3.1 設計階段的劃分... 6

3.2 設計依據... 6

3.3 引用標準... 6

3.4 設計原則... 7

3.5 設計輸入... 8

3.6 工程項目組成及總圖布置... 8

3.6.1 工程的子項及其任務... 8

3.6.2 總圖布置... 9

3.7 工藝過程和布置... 9

3.7.1 廢物接收... 10

3.7.2 廢物貯存庫... 10

3.7.3 廢物處理車間... 13

3.8 輻射防護... 14

3.8.1 輻射防護設計原則... 14

3.8.2 輻射分區... 14

3.8.3 輻射屏蔽設計... 15

3.8.4 輻射監測... 16

3.8.5 個人防護... 16

3.8.6 環境監測... 17

3.9 建筑... 17

3.9.1 建筑布置... 17

3.9.2 建筑防火等級... 18

3.9.3 地面設計... 18

3.9.4 屋面設計... 18

3.9.5 建筑涂裝... 18

3.9.6 門窗設計... 19

3.9.7 地下部分設計... 19

3.10 結構... 19

3.10.1 基本準則... 19

3.10.2 結構荷載和荷載組合... 19

3.10.3 混凝土結構... 20

3.10.4 廢源貯存坑和蓋板設計... 20

3.10.5 地下或半地下的廢物庫設計... 21

3.11 通風... 21

3.11.1 通風設計原則... 21

3.11.2 通風換氣次數... 21

3.12 給排水... 22

3.13 電氣... 22

3.14 通信... 22

3.15 安全保衛... 22

3.15.1 出入口控制系統... 22

3.15.2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23

3.15.3 周界照明和報警系統... 23

3.16 環境影響與輻射安全評價... 23

3.16.1 環境影響評價... 23

3.16.2 輻射安全評估... 23

3.17 事故預防和應急... 24

3.17.1 可能發生的事故... 24

3.17.2 事故預防措施... 24

3.17.3 事故應急措施... 24

3.18 退役... 24

3.18.1 一般原則... 24

3.18.2 退役計劃... 25

3.19 質量保證... 25

3.19.1 一般要求... 25

3.19.2 質量保證大綱的基本要求... 25

3.20 人員編制... 26

4  建造... 27

4.1 總則... 27

4.1.1 引用標準... 27

4.1.2 質量計劃... 27

4.1.3 不符合項處理... 28

4.2 土石方工程... 28

4.3 鋼筋混凝土工程... 28

4.3.1 材料、材料運輸和貯存... 28

4.3.2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29

4.3.3 混凝土攪拌... 29

4.3.4 混凝土的表面處理... 29

4.4 預制蓋板... 29

4.5 涂料施工... 30

4.5.1 涂料要求... 30

4.5.2 混凝土表面處理... 30

4.5.3 涂料施工... 31

4.5.4 涂裝質量的檢驗... 32

4.6 土建工程驗收... 32

4.7 安裝工程... 33

 

 

 

 

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選址、設計與建造技術要求(試行)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制訂本規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核技術利用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管理,規范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貯存庫(以下簡稱廢物庫)的選址、設計和建造工作,促進核技術的利用,保護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保障社會安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核技術利用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廢放射源貯存庫的選址、設計和建造。

1.3 編制依據
本規范的編制依據: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⑶ 《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國家環保局

1.4 廢物庫的性質與分類
廢物庫是地區性放射性固體廢物和廢放射源貯存庫,屬社會公益性環境保護設施。

廢物庫主要接收來自工農業、科研、醫療、教學等領域在核技術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和不再使用的或廢棄的密封放射源(以下簡稱廢源)。廢物庫中貯存的廢物應是可回取的,廢物庫應實行動態管理,滿足周轉使用的需要。

根據地區廢物產生的形態和量以及廢物處理、整備能力的情況,廢物庫可分為二類:包括廢物處理、整備裝置和廢物貯存設施的一類庫和僅設貯存設施的二類庫。

1.5 廢物庫的形式
廢物庫可根據當地條件和選址結果采用地面、地下、半地下或洞穴庫的形式。

1.6 廢物庫的庫容和設計壽命
應根據當地核技術應用的具體情況確定廢物庫的庫容,一般有效庫容不應小于500m3。設計壽命不得低于100年。

1.7 廢物庫接收的廢物和放射性水平
廢物庫接收的放射性廢物一般不應超過GB9133規定的低放水平。接收的單個廢密封放射源或不在用密封放射源的活度一般不應超過4×1012Bq(100Ci)。貯存設施僅接收符合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廢物包和廢放射源。

 

2  選址
2.1 一般要求
廢物庫的選址應滿足以下一般要求:

⑴ 滿足廢物庫的建造、運行、擴建和退役的需要;

⑵ 考慮外部人為事件和自然事件對廢物庫的影響以及廢物庫可能的放射性與有害物質的釋放對公眾和環境的影響,保證在設計壽期內為放射性廢物提供與公眾、環境間有足夠的隔離和良好的包容性能,滿足審管部門的要求;

⑶ 考慮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和廢物庫建造與運行的經濟合理性。

2.2 選址的步驟
廢物庫的選址通常包括初選和場址確定二個步驟。

2.2.1 初選
2.2.1.1 目標

初選的目標是通過對區域初步調查和初步評價,選出2~3個候選場址。特殊情況下,經審管部門同意可以只對指定的場址進行初步調查和評價。

2.2.1.2 區域調查

在本地區范圍內對可能建立廢物庫的諸地區進行圖上選址(包括行政區劃、人口分布、地形、水文、地震等),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踏勘或查勘。

2.2.1.3 場地特性初步評價

對各區域的地質穩定性、工程地質、氣象和水文條件,社會和經濟學因素以及業主和當地政府和公眾的意向進行初步評價,選出候選場址。

2.2.2 場址確定
2.2.2.1 目標

場址確定的目標是通過對候選場址的詳細調查、評價和論證,確定一個推薦場址。

2.2.2.2 詳細調查

對候選場址進行詳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與經濟條件的資料和現場調查,以便為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和申請許可證提供必需的場址資料。

2.2.2.3 場址特性評價和論證

在詳細調查的基礎上,從技術、安全、環境和經濟各方面對候選場址的適用性、安全性和與環境相容性進行評價和論證分析,確定推薦場址。

2.3 場址條件
場址條件應以不影響廢物庫安全運行和廢物庫運行不影響附近地區的環境安全和社會與經濟發展為原則。

2.3.1 場址的自然條件
— 地形地貌比較平坦、坡度較小的地區。

— 地質構造較簡單,地震烈度較低的地區。

— 地下水位較深。離地表水距離較遠的地區。

— 工程地質狀態穩定(無泥石流、滑坡、塌陷、沖蝕等不良工程地表現象),巖土的透水性差、有足夠承載力的地基土層的地區。

— 氣象條件較好的地區。

2.3.2 場址的社會與經濟條件
— 附近沒有可以對廢物庫安全造成影響的軍事試驗場、易燃易爆與危險物生產或儲存等設施。

— 附近沒有具有重要開發價值的礦產區、風景旅游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或經濟開發區。

— 交通方便和水、電供應便利的地區。

2.4 應收集的基本資料
選址階段應收集候選場址區域范圍內以下的資料:

⑴ 行政區劃圖(包括省、市、縣)和人口分布資料;

⑵ 交通(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圖和交通運輸資料;

⑶ 地形圖和地貌特征與分布資料;

⑷ 地質、構造和地震資料;

⑸ 巖土特性資料;

⑹ 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料;

⑺ 氣象資料(包括降水量、蒸發量、風向、風速、氣溫、災害性天氣等);

⑻ 輻射環境本底資料(包括區域g天然輻射本底水平及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動植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

⑼ 其他可能收集到的資料(例如軍事設施、危險品倉庫的位置等)。

 

3  設計
3.1 設計階段的劃分
根據《基本建設設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1983年)的規定,建設項目一般按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兩個階段進行。二類廢物庫,經主管部門同意,在適當加深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并獲批準后可直接做施工設計。

3.2 設計依據
設計的依據包括以下文件:

⑴ 主管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的批文;

⑵ 審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文;

⑶ 設計合同及其附件。

3.3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為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133         放射性廢物的分類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 14500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 50009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10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GB 50034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7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4     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范

GB 50055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J 13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J 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J 15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

GBJ 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J 42       工業企業通信設計規范

GBJ 45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GBJ 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EJ/T 1108     密封箱室設計原則

EJ XXXX     放射性廢物體和廢物包的特性鑒定(報批稿)

HAF 5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

HAF 501/02          核動力廠實物保護導則

3.4 設計原則
廢物庫設計的一般原則如下:

⑴ 滿足法規、標準的要求;

⑵ 有利于廢物庫的建造、運行、維修和退役;

⑶ 方便廢物的回取;

⑷ 采用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是安全、可靠和有效的技術、工藝、設備和儀器;

⑸ 經費概算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5 設計輸入
設計輸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⑴ 設計依據文件中要求的條件;

⑵ 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要求;

⑶ 設計合同書中約定的技術要求;

⑷ 擬收貯或處理廢物的源項應包括廢物的數量、物理性狀、主要成分及其濃度(或百分比)、所含放射性核素及其活度濃度(或總活度)、非放有害物的組分及其濃度、廢物包表面劑量率和表面污染水平等;

⑸ 場址條件應包括建筑占地(長′寬尺寸)、位置、自然條件、人為事故的影響等)。

3.6 工程項目組成及總圖布置
3.6.1 工程的子項及其任務
3.6.1.1 一類廢物庫

一類廢物庫通常包括以下子項:

⑴ 廢物和廢源貯存車間,可以在一個車間內設置廢物貯存區和廢源貯存區,如廢物和廢源的數量都很大時,經過優化評估也可以分別設置廢物貯存車間和廢源貯存車間;

⑵ 廢物處理車間,根據廢物源項情況和廢物庫的接收準則,選擇所需的廢物處理、整備裝置;

⑶ 實驗室,包括廢物處理和貯存所需的分析與測量實驗室和輻射防護測量實驗室;

⑷ 辦公用房。根據場址條件,也可將辦公用房與實驗室設在一個建筑物內;

⑸ 專用車庫,用于停放放射性廢物運輸車;

⑹ 車庫,用于停放公務車和家用車;

⑺ 洗衣房,用于接收和洗滌工作服,通常也設洗凈工作服的存放和發放點;

⑻ 備品備件和材料庫,用于存放運行、檢修所需的各種工具材料;

⑼ 室外工程,包括大門、圍墻、室外管網、排水溝、排洪溝、護坡、綠化工程等;

⑽ 其他。

3.6.1.2 二類廢物庫

除廢物處理車間,二類廢物庫的子項與一類廢物庫基本相同。對于規模較小的二類廢物庫,可以考慮合并一些子項。

3.6.2 總圖布置
總圖布置的原則如下:

⑴ 整個庫區分為工作區、辦公室和隔離區。工作區和辦公室之間應相隔一定距離。放射性建(構)筑物應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方向。庫區圍墻外應設立隔離區,隔離距離應保證庫區周圍公眾的年有效劑量達到3.8.3.2規定的要求;

⑵ 盡量縮短廢物的運輸搬運距離;

⑶ 道路、管網的布置應方便與場外設施的連接、方便運行和維修的作業、有利于場區的排水和防止人流與物流的交叉污染;

⑷ 有利于氣載流出物的擴散;

⑸ 預留發展區。

3.7 工藝過程和布置
工藝設計應保證滿足廢物庫運行、檢修和退役過程中,廢物接收、運輸、存放、回取、外運、廢物處理與處置、去污與拆除等活動所需的系統、設備、儀器、搬運工具的需求。

3.7.1 廢物接收
應考慮在廢物庫接收廢物之前對擬接收的廢物按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查、核實的需求。

3.7.1.1 核實

應考慮對廢物產生(或送交)單位申請送交的廢物進行就地核實的需求。包括:

⑴ 核對廢物的數量和標識,根據需要抽查廢物的核素及其活度濃度(或總活度),以驗證申請報告中的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⑵ 檢查廢物包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如表面劑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容器的完整性等);

⑶ 對核查合格的廢物包施封,并按規定標識和記錄。

3.7.1.2 運輸

應考慮按GB 14500第13章“廢物的運輸”中的要求組織運輸的需求。

3.7.1.3 接收

應考慮廢物庫在接收前檢查廢物包的表面劑量率和廢物包上的封裝和標識是否完好,以及將全部信息輸入廢物庫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的需求。

特殊情況下(如運輸中的事故),應考慮按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對廢物包進行去污處理和(或)再包裝的需求。

3.7.1.4 廢物的分類

應考慮按GB 9133和國家環保局制訂的放射源分類導則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源進行分類,并分別存放、處理與整備的需求。

3.7.2 廢物貯存車間
3.7.2.1 分區

應根據廢物的數量和類別的具體情況,將廢物貯存區分為廢源存放區、廢物存放區、接收與轉運存放區和(或)衰變存放區。必要時,可增設較高活度(或較高劑量率)廢物存放區。

3.7.2.2 布置原則

廢物貯存車間的布置原則如下:

⑴ 廢源和廢物存放區應分開布置;

⑵ 廢源應存放在有屏蔽蓋板的貯存坑內。活度小或半衰期很短的廢源(如校準源、某些醫療用源)可以存放在地面上的鐵柜內;

⑶ 放射性廢物宜存放在貯存車間地面上。根據廢物的特性,可將地面庫分成較低活度間、較高活度間、衰變存放間等。對高活度廢物應考慮盡量縮短其搬運距離,其存放間應有適當的屏蔽墻(門)或迷宮式通道;

⑷ 廢物和廢源均應分類、分組排列存放,各組間留有一定的距離,以便日常的檢查、監測、回取和轉運,并留有對受損廢物包進行再包裝的場地;

⑸ 應采取措施,加強對高危險源的安全保衛;

⑹ 排風機房的布置應靠近需要排風的貯存坑。

3.7.2.3 廢物容器

廢物容器的特性應符合GB 11806和EJ XXXX《放射性廢物體和廢物包的特性鑒定》(報批稿)中相應規定的要求,盡可能采用標準包裝容器。為了方便搬運和運輸,可以將尺寸較小的廢物包放在大的外包裝內(小的廢源可放在吊籃內)。

3.7.2.4 運輸工具、搬運設備和工器具

⑴ 運輸工具

應根據廢物包的特性和運輸路線的狀況選擇合適的運輸車輛。運輸車應有足夠的承載能力,應配置拴固用的機具和明顯的放射性貨運標識。必要時應設置屏蔽防護裝置。

⑵搬運設備

應根據廢物包或空容器等物件的重量、尺寸、數量、放射性活度水平,廢物庫設計特點和搬運操作的條件,選擇合適的搬運設備,如吊車(數控或手控)、叉車(電動或手動)、電瓶車、手推小車等。

對廢物包搬運設備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 操作簡便、行走平穩、安全可靠;

② 定位準確;

③ 滿足廢物包堆碼高度要求;

④ 起重能力滿足最重廢物包、吊籃或貯存坑蓋板的吊裝要求;

⑤ 與容器、抓具、拴固件、外包裝相匹配。

⑶ 工器具

應根據廢物包的重量、容器(吊籃、外包裝)的形狀和尺寸,以及搬運設備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吊裝用工器具,如專用的抓具、拴固件、鋼絲繩等。

對工器具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 操作簡便、安全可靠;

② 有足夠的強度;

③ 有可靠的自鎖或拴固機構;

④ 與容器(吊籃、外包裝)和搬運設備相匹配;

⑤ 無尖銳棱角、毛刺,以免損壞容器和傷害人員。

3.7.2.5 廢物包和存放區的識別

應考慮不同類別的廢物包和存放區均應有便于識別的標識的需求,以免發生差錯。通常用色碼來區別不同類別的廢物包和用編碼來識別廢物包。有條件時,可考慮在使用遙控操作搬運設備時,用條碼技術來識別廢物包。

通常用不同的顏色或墻面(或地面)上的醒目文字來識別不同存放區。

3.7.2.6 廢物信息管理系統

廢物庫應設置廢物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以便記錄、修改、編輯、查詢廢物的信息,包括廢物的特性、容器的特性、存放地點和位置、發送和接收單位、收發日期、事故和事故處理情況等。應考慮采取措施(如及時下載、設置備份、保存底稿等),保證信息安全的需求。

3.7.2.7 廢物的檢查、回取、解控和處置

⑴ 廢物庫的布置和廢物包的堆碼與存放安排應考慮檢查和回取的要求。

⑵ 信息管理系統應能提供以下信息:

① 廢物衰變到解控水平。以便及時送指定的填埋廠處置。

② 廢物貯存時間達到審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以便及時送低中放廢物處置場或極低放廢物處置場處置。

3.7.3 廢物處理車間
廢物處理車間通常應包括:廢物分揀和存放區、處理與整備操作區、去污檢修區、原材料存放區、風機房、配電間、控制室、辦公室、工具間、衛生通道等。

3.7.3.1 處理、整備工藝的選擇

應根據廢物的特性和后續處理與整備、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要求,優化選擇合適的工藝,選用安全、高效、便于運行和檢修、二次廢物量少、包容性能好、技術復雜性小、節能和經濟合理的技術和設備。廢物處理與整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B 14500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規定的要求。

密封箱室的設計應符合EJ/T 1108及其各種部件標準的要求。

3.7.3.2 布置原則

廢物處理車間的布置原則如下:

⑴ 放射性操作區應與非放工作區隔離,二者通道處應設過渡間或隔離臺;

⑵ 應考慮工藝過程的連貫性(如壓實后的固定、焚燒后焚燒灰的固化),減少廢物轉運距離,方便運轉操作;

⑶ 不同的處理或整備裝置應設置在不同的房間內,避免交叉污染;

⑷ 原材料(如水泥、砂石料等)存放區應緊靠處理車間單獨設置。

3.7.3.3 廢物包的轉運

應考慮處理、整備后對廢物包進行檢查(包括表面劑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和廢物包完好性),以及檢驗合格后轉運至廢物庫貯存的需求。

3.7.3.4 二次廢物的管理

廢物庫設計應考慮廢物庫運行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整備和處置。可以根據本廢物庫和本地區的條件采取在本廢物庫或其它有能力的設施中處理、整備和處置二次廢物。產生的非放廢物可以在本廢物庫場址范圍內或送交地方垃圾填掩場址處置。

3.8 輻射防護
3.8.1 輻射防護設計原則
⑴ 廢物庫的設計,必須符合GB 18871規定的原則和要求,為從事廢物作業的工作人員和公眾提供輻射防護措施。

⑵ 從事廢物運輸、接收、貯存、檢查和監測的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受照劑量應不超過GB 18871所規定的限值。

3.8.2 輻射分區
放射性廢物貯存庫內的房間按其輻射水平和可能污染的程度分為二區,即控制區和監督區。廢物貯存車間、貯源車間、廢物處理車間所在區為控制區,其他工作間為監督區。

3.8.3 輻射屏蔽設計
3.8.3.1 屏蔽計算中源項的選取

⑴ 在確定貯存坑蓋板及廢物庫墻體的屏蔽層厚度時,應選取所存廢物內可能出現的活度高且γ射線能量較高的核素作為屏蔽計算的主要輻射源項,以適應未來貯存的需要。

⑵ 當廢物堆放面積和體積均較大時,可選用半無窮大體源計算屏蔽厚度。

⑶ 由于廢源庫接收的不在用的或廢棄的密封放射源均帶有屏蔽容器,根據GB11806《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其表面及一米處的劑量率應符合三級貨包運輸規定,即表面劑量率小于2mSv/h、距表面一米處小于0.1 mSv/h。屏蔽計算時,可選用點源及點源組合,按鈷-60γ射線能量確定屏蔽層厚度。

3.8.3.2 劑量目標值

設計所采取的劑量目標值如下:

⑴ 從事放射性廢物運輸、檢查、監測和貯存等放射性工作的人員,年有效劑量不超過5 mSv;庫區周圍公眾年有效劑量不超過0.1 mSv。

⑵ 在進行屏蔽層厚度計算時,選用的劑量率值分別為:

— 距蓋板表面0.5米的劑量率不超過20μSv/h;

— 各貯存間隔墻表面0.2米處劑量率不超過20μSv/h;

— 庫體外墻外表面0.2米處劑量率不超過2.5μSv/h。

⑶ 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GB 18871 規定值執行。

3.8.3.3 屏蔽材料

廢物庫主體建筑物的墻體(高度2米以下)、貯存區內的隔墻、貯存坑及貯存坑蓋板應選用質量合格的普通混凝土做屏蔽材料,混凝土的密度不低于2.2 g/cm3。

3.8.4 輻射監測
輻射監測設計應提供必要的手段和儀器,保證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工作場所的外照射水平和空氣污染水平、以及廢物的放射性水平和廢物包的表面劑量和表面污染水平監測的要求。

3.8.4.1 個人劑量監測

采用個人劑量儀監測放射性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以了解放射性工作人員受照情況及做為對其職業照射評價的依據。

3.8.4.2 工作場所監測

⑴ 外照射水平監測

應提供可攜式劑量率儀,對工作場所、廢物桶、廢源容器、屏蔽層外的外照射水平進行監測,以確定工作方式及貯存位置。

⑵ 表面污染監測

應提供表面污染監測儀,監測工作人員皮膚與工作服、搬運工具、廢物包裝容器、工作場所等處的表面污染水平,以確定是否符合控制值要求及應采取的對策。

⑶ 氣溶膠監測

應提供可攜式空氣取樣器,對氣態流出物及工作場所、貯存間等地的空氣采樣,在放射性氣溶膠監測儀上進行測量,以確定取樣處的空氣污染水平及應采取的措施。

3.8.4.3 事故下的監測

應提供上述儀表,以便在能發生的事故工況下,對上述監測內容進行測量,對事故影響作出評價。

3.8.5 個人防護
應為從事廢物搬運、吊裝、檢查、貯存、監測等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員,提供必備的個人劑量監測儀表和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衣、手套、工作鞋、口罩等)。

3.8.6 環境監測
應考慮對庫區內、外環境實施監測,以便評價和證實廢物庫的安全性。

3.8.6.1 外照射水平監測

應選用便攜式劑量儀表對庫區內、外環境的外照射水平進行測量并與開工前的本底水平進行比較,以便對輻射質量現狀進行評價。

3.8.6.2 環境樣品監測

應為庫區內、外環境中的空氣、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動植物等樣品測量提供必要的儀表。

3.8.6.3 監測儀表

應選擇靈敏度較高的低量程儀表,以滿足環境監測工作需要。

一類廢物庫應盡可能建立自己完備的監測系統,包括核素分析及低本底監測儀。二類廢物庫可視實際情況配置必要儀表或將樣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分析測量。

3.8.6.4 記錄與數據保存

應為所有監測記錄與數據的長期妥善保存提供相應的手段和設備。

3.9 建筑
3.9.1 建筑布置
⑴ 放射性廢物庫的平面和空間布置應滿足工藝布置要求,同時應能防止非獲準的人員進入庫房。

⑵ 廢物庫的平面設計應組織好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污染。人流的路線應遵循從低輻射區進入高輻射區的原則。

⑶ 廢物庫入口和走道處應設置指示牌和警告牌。不同輻射分區應采用不同色標;

⑷ 工作人員進入或離開貯存區或廢物處理操作區,必須通過過渡間或衛生出入口。衛生出入口處應設置手/腳污染監測裝置。貯存區或廢物處理操作區不能作為通向其他作業區通道的一部分;

⑸ 建筑布置應充分考慮廢物裝卸、運輸和處理等操作空間以及維修設備和工具的貯存場地的需要。

3.9.2 建筑防火等級
廢物庫設計應符合GB J16的有關規定,廢物庫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按丙類設計,建筑物耐火等級為二級。

3.9.3 地面設計
廢物庫地面設計應符合GB 50037的有關規定。為了便于去除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污染,貯存區和操作區的地面層應平整,并涂裝涂料,其底層應設置防潮層,還需考慮汽車、叉車的通行和物件可能跌落的沖擊作用。

應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防止貯存區進水,防止墻體與基礎之間滲水。

3.9.4 屋面設計
廢物庫的屋面設計應符合GB 50207的有關規定,屋面的防水等級為“I”級,庫房不應設置內落水。屋面設計應有防止結露的措施。

3.9.5 建筑涂裝
廢物庫內應根據輻射屏蔽設計要求布置鋼筋混凝土外墻和內墻。庫區的墻面、地面和廢源的貯存坑應按工藝要求涂裝涂料。涂層應滿足以下要求:

⑴ 涂膜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持穩定,至少在七年內不出現起泡、裂縫、粉化等外觀缺陷;

⑵ 涂層要易于修補;

⑶ 光滑且易清潔;

⑷ 涂層系統應通過試驗證明漆膜具有良好的附著力和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性能;

⑸ 設計中應詳細說明混凝土表面涂裝涂料的技術要求:包括涂料品種和面漆顏色,涂料的性能和試驗驗收要求,基層表面的預處理,涂料施工和質量檢驗等。

3.9.6 門窗設計
為了防止可能的盜竊和放射性氣溶膠向外泄漏,庫房通常不設窗戶。如需窗戶,應采用固定窗,設置在2.5m以上,并設防盜柵欄。庫房的外門應滿足防盜和半氣密的要求。

3.9.7 地下部分設計
地下和半地下廢物庫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箱式結構,并采用有效的防水措施。

3.10 結構
3.10.1 基本準則
⑴ 廢物貯存庫的結構構件,應根據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及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按各使用工況分別進行承載能力及穩定、變形、抗裂、裂縫寬度計算和驗算,處于地震設防區的結構,應按GB 50011的有關規定進行結構構件抗震的承載力計算。

⑵ 廢物庫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為二級。處于地震設防區的廢物庫,其抗震設防分類按GB 50023的規定為乙類。

3.10.2 結構荷載和荷載組合
⑴ 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應遵循GB 50007的有關規定。

⑵ 結構荷載和荷載組合應遵循GB 50009的有關規定。

⑶ 處于地震區的廢物庫應遵循GB 50011的有關規定。

⑷ 混凝土墻和地坑的設計應考慮大氣溫度變化產生的效應。

⑸ 廢源貯存坑蓋板應考慮蓋板疊放時荷載和吊物從吊鉤垂落引起的沖擊力。

⑹ 地下、半地下的廢物庫應考慮地下水的作用效應。當有充分理由證明在使用期內地下水和上部滯水等不會對地下室產生水力作用時,可不考慮地下水的作用。

3.10.3 混凝土結構
⑴ 混凝土結構設計應遵循GB 50010的有關規定。

⑵ 混凝土結構厚度由輻射防護設計決定,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5,并符合GB 50010規定的有關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

⑶ 廢物庫外墻內側,廢源貯存坑的墻和蓋板宜采用精制模板,處理后用作油漆涂裝的基層,不宜采用水泥砂漿抹面。

3.10.4 廢源貯存坑和蓋板設計
⑴ 為滿足輻射屏蔽要求,蓋板周邊均要設計成企口,蓋板鋪設后不應出現通縫。企口尺寸不小于100mm。蓋板相互縫隙和蓋板與墻體之間的縫隙尺寸不應超過10mm。

⑵ 蓋板的分塊應與吊車起重量相適應。

⑶ 為了保護蓋板周邊不會因吊運的撞擊造成邊角損壞,蓋板周邊和企口處、墻與蓋板的接合處應包鑲角鋼。

⑷ 蓋板鋪設后要求平整,蓋板吊鉤不宜高出地面,吊鉤部位要求光滑和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10.5 地下或半地下的廢物庫設計
地下或半地下的廢物庫應遵循GB 50108的有關規定。防水等級為二級,采用防水混凝土,混凝土抗滲等級不低于S6。結構外側宜采用防水措施。

3.11 通風
3.11.1 通風設計原則
放射性廢物庫的通風設計原則如下:

⑴ 通風設計應確保氣流組織由放射性水平低的區域流向放射性水平高的區域;

⑵ 從事開放性操作的區域(如密封箱室內)和在正常條件下有可能受放射性污染的區域(如貯存鐳源的貯存坑和廢物處理操作間)應單獨設立通風系統,以免交叉污染;

⑶ 應根據場址氣候條件決定是否設置機械進風。對沙塵較多的地區應設置有效的進風過濾系統,防止室外的沙塵進入,抑制放射性污染擴散;

⑷ 應采取措施保持特定區域(如密封箱室)內在運行和停運工況下的適當負壓,以防放射性氣載物泄漏和擴散;

⑸ 向環境排放放射性物質應滿足相關法規、標準和審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⑹ 除上述要求外,采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設計應符合EJ/T 1108、GBJ 19和相關規范的規定。

3.11.2 通風換氣次數
通風換氣次數如表1。

表1 通風換氣次數表

工作區
 換氣次數
 負壓Pa
 
非放工作區
 約2次/時,或自然通風
 常壓
 
廢物貯存車間
 約2次/時
 約20
 
排風機房
 約4次/時
 約30
 
廢物處理車間
 約5次/時
 約50
 
工作箱
 不小于5次/時
 200~300
 

 

3.12 給排水
放射性廢物庫的給排水設計原則如下:

⑴ 放射性廢物和廢源的貯存庫內不應設置供水點,以防漏水造成廢物包受浸和放射性污染擴散;

⑵ 應采取措施,將有可能因放射性泄漏而污染的上水系統與其他的生產上水、生活上水隔離;

⑶ 應采取措施,將有可能受污染的生產下水和排水系統與其他非放系統隔離,并單獨收集和處理;

⑷ 向環境排放的廢水應滿足相關法規、標準和審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⑸ 除上述要求外,給排水系統(包括消防)的設計應符合GB J13、GBJ 14、GBJ 15、GBJ 16和GBJ 140規定的要求。

3.13 電氣
放射性廢物庫的電氣設計應滿足GB 50034、GB 50053、GB 50054、GB 50055、GB 50057、GBJ 45等規范的要求。

3.14 通信
放射性廢物庫的通信設計應滿足GBJ 42的要求,并考慮多種手段的可靠性。

3.15 安全保衛
應根據放射性廢物庫的放射性源項和周邊社會與安全環境情況參照HAF 501/01和HAD 501/02的規定設置適當的安全保衛系統,包括出入口控制系統、閉路電視監視系統和(或)庫區周界照明和報警系統。

3.15.1 出入口控制系統
應在廢物庫區的出入口,特別是廢物貯存車間和廢物處理車間的出入口設置合適的控制系統,如證件檢查、可視對講、密碼輸入或讀卡控制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與出入登記系統和(或)閉路電視監視系統相連,以便確認、記錄和(或)監視出入人員。

3.15.2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由工藝操作室內監視系統、室外監視系統和監控室組成。

⑴ 應在廢物貯存車間和廢物處理車間內的適當位置設置適當數量的變焦云臺攝像機,供工藝操作和室內監視用。

⑵ 應在出入口和庫區周界控制處設置室外監視攝像機,供識別與記錄出入人員和遙控出入口用。

⑶ 監控室應裝置足夠的電視屏和畫面轉換器,遙控出入口和周界照射燈的開關。

⑷ 廢物貯存車間及其吊車的電源控制與報警系統應設置在監控室內。

3.15.3 周界照明和報警系統
周界照明和報警系統應包括廢物貯存車間、廢物處理車間和廢物庫區周界照明燈、入侵探測器和報警器以及監控室的報警器。

3.16 環境影響與輻射安全評價
3.16.1 環境影響評價
設計文件中應包括環境保護的篇章,論述輻射環境質量現狀、對環境可能產生的輻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闡明設計選取的劑量約束值及評價結果,并詳細說明設計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16.2 輻射安全評估
說明設計中所采取的輻射安全措施;闡明設計選取的目標值;計算從事廢物收貯作業中各類放射性工作人員的年有效劑量及評估結果。

詳細說明設計所采取的輻射安全措施。

3.17 事故預防和應急
設計應考慮預防事故發生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所需的資源和條件。

3.17.1 可能發生的事故
應考慮在廢物收貯過程中最可能發生的二種事故:

(1)廢物運輸中發生交通事故(如撞車或著火);

(2)廢物桶裝卸作業中,廢物包跌落。

以及由上述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廢物容器損壞、廢物散落出來或放射性氣溶膠釋放的后果。

3.17.2 事故預防措施
應針對可能發生的預期事故及其后果,按GB 14500第十三章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3.17.3 事故應急措施
應針對可能發生的預期事故及其后果,按核安全部門的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措施。

3.18 退役
3.18.1 一般原則
在設計中應該考慮方便將來廢物庫的退役,包括:

⑴ 在可能受污染的地面墻面和工作表面使用光滑的、無縫的、不易吸收污染的材料和(或)容易去污的或剝離的涂料;

⑵ 建筑物、設備和管道的布置應考慮有足夠的通道和空間以便于去污與拆除操作以及人員和機具的出入;

⑶ 設備和管道布置應防止放射性物質在系統和局部地方沉積,并考慮就地去污的可能性;

⑷ 考慮適當的通風系統,以防在運行和退役去污、拆除作業中可能出現污染擴散。

3.18.2 退役計劃
設計階段的退役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 退役設施的放射性源項估計;

⑵ 退役的目標和終態的輻射測量要求;

⑶ 擬采用的退役方案(包括特性調查、清除放射性物質和廢放射源、去污、拆除、終態輻射測量)和使用現有技術實施安全退役的可能性;

⑷ 設施退役和退役廢物管理所需的資源和條件;

⑸ 在建造階段和運行階段中對退役計劃不斷進行評估、細化與更新的要求。

3.19 質量保證
3.19.1 一般要求
放射性廢物貯存庫的設計應按照設計質量保證大綱進行。質量保證大綱應保證本規范所涉及的活動、系統、設備、建筑物和材料均處于受控狀態,并滿足有關法規、標準以及審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3.19.2 質量保證大綱的基本要求
⑴ 建立質保體系和組織機構,明確規定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和權限,保證提供必要的資源;

⑵ 根據廢物庫的規模和特點編制并實施質保程序,確保設計的策劃、輸入、輸出、評審、驗證、確認、修改和設計文件的交付與交付后的服務的全過程都受到應有的監督和控制;

⑶ 設計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資質、聘用和培訓;

⑷ 設計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3.20 人員編制
廢物庫的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應根據精簡的原則,考慮廢物庫的性質和技術裝備水平、營運單位的管理體制以及廢物庫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表2是一類與二類廢物庫的日常操作所需的崗位設置及人員表。廢物收集與運輸、設備儀表檢修等人員未計入在內。

表2 崗位設置及人員表

崗位
 人員(人)
 
一類庫
 二類庫
 
行政管理人員
 2
 1
 
操作人員
 5
 4
 
輻射防護、環境監測人員
 1
 1
 
監控人員(監控室)
 1
 1
 
保安人員
 4
 4
 
合計
 13
 11
 


4  建造
4.1 總則
4.1.1 引用標準
GB 5210           涂層附著力的測定法 —— 拉開法

GB 6514           涂層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

GB/T 9750        涂層產品包裝標志

GB/T 13452.2   色漆和清漆  漆膜厚度測定

GB 5015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7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7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7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3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3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76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4.1.2 質量計劃
建造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不但要有明確的施工技術方案,還應有詳細的質量計劃和保證質量的措施,明確包括隱蔽工程驗收、預制構件驗收等質量檢查點和停工待檢點。施工組織設計應通過審查和建設單位的批準。

4.1.3 不符合項處理
不符合項(不符合施工圖、公差界限、技術規定并對結構承載力和正常使用產生影響的事項)一經發現即需尋求改正措施并報建設單位。當改正措施未能實現時,建設單位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

不符合項的報告、處理和驗收都要有詳盡的記錄。

4.2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應遵循GB 50202規范的要求,并在土石方開挖完成后,在驗槽前應進行基坑和邊坡的地質編錄,并記錄開挖后地基的原始地質狀況。

4.3 鋼筋混凝土工程
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應執行GB50204的有關規定。

4.3.1 材料、材料運輸和貯存
⑴ 鋼筋混凝土的材料包括:鋼筋、水泥、外加劑、沙石骨料和拌和用水等,材料質量應符合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

⑵ 鋼筋進場除有出廠檢驗報告、鋼筋合格證書外,現場應按規定抽樣試驗,證明合格后才能使用。

⑶ 每批水泥進場應有車輛運輸單,水泥出廠合格證書和出廠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并應對性能指標進行復驗。

水泥的貯存和運輸應避免不同性質、級別、質量的水泥混合和防止惡劣天氣的影響。不同水泥應分類存放,并需有明確的標記。

⑷ 骨料的級配、清潔度、均勻性及硫酸鹽和氯化物的含量都應滿足現行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不同級別的骨料應分批單獨貯存,以避免混雜。

⑸ 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需得到建設單位的同意。混凝土制作廠需具有生產混凝土的執照。每批混凝土需有明確的發貨單,包括:制作廠,收貨工地,混凝土的特性和指標,攪拌混凝土的材料和配比,卸入運輸車的時間,使用期限等。

4.3.2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⑴ 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不但要滿足強度和抗滲要求,而且應保證混凝土的和易性和稠度,使混凝土在所采用的澆注條件下能順利地注入模板內并包住鋼筋而無離析或過量泌水。

⑵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采用現場實際使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劑和拌和用水,并應考慮骨料含水量的影響。

⑶ 混凝土配合比的最后確定和試驗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公司批準。

4.3.3 混凝土攪拌
混凝土的攪拌應采用機械攪拌,并必須有一份詳細的記錄以說明:各種材料的批號;采用的配合比;此混凝土在結構中的大致部位;試塊的編號和數量;攪拌和澆注的時間。

4.3.4 混凝土的表面處理
⑴ 混凝土的施工縫在初凝時應使用壓縮空氣或壓力水徹底沖刷,清除表面碎石、浮漿和油污。長期停頓后的施工縫表面需清洗、潤濕,為使接合縫處混凝土飽和,在澆混凝土前用壓縮空氣將多余水清除。澆注的第一層混凝土應采用細骨料,并提高水泥用量。

⑵ 為了保證混凝土表面方便涂裝涂料,要求采用精制模板,脫模后混凝土表面要求顏色均勻,無混凝土剝皮、分層和銹斑,無發展性裂縫。模板所涂脫模劑不得污染混凝土,造成后續涂裝困難。施工單位應對脫模劑進行適應性試驗。

4.4 預制蓋板
蓋板的模板要求見4.3.4條,蓋板制作的尺寸允許偏差:

長度、寬度為                                                                ±5mm

高度為                                                                            +3mm

對角線為                                                                        ±5mm

表面平整度(包括端面和側面)    2m 靠尺檢查為3mm

4.5 涂料施工
4.5.1 涂料要求
⑴ 涂料的采購應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核實生產廠所完成的試驗。涂料在現場應進行抽樣鑒定試驗,復核涂料廠所提供的材料性能。

⑵ 涂料產品應包裝在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內,包裝容器的標準按GB/T 9750執行。

⑶ 涂料的貯存和運輸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涂料應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中貯存,不得在室外存放,防止日光照射,并隔絕火源,遠離熱源。涂料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并應符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涂料使用前應檢查原始包裝的完整性,如果容器有泄漏或已被打開,則該容器內產品不宜使用。

⑷ 涂料生產廠應向買方提交下述技術資料和樣品:

—— 所執行的產品標準;

—— 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

—— 涂層系統的技術數據;

—— 詳細的施工說明書;

—— 涂覆整套涂層系統的樣板。

4.5.2 混凝土表面處理
⑴ 新澆灌的混凝土應在25℃、相對濕度50%條件下經過至少28天的自然干燥或與此效果相當的干燥時間,使水分蒸發達到含水率的要求。

⑵ 涂裝前混凝土基層必須干燥,在基層深度20mm的范圍內,含水率平均值不應大于6%。若所用涂料另有要求,則應滿足涂料說明書的規定。

可采用稱重法或塑料薄膜覆蓋法確定基層含水率是否合格。

⑶ 混凝土表面應平整,沒有連續錯位,凹陷(小孔)表面積小于1cm2,且深度小于5mm,表面要去掉所有浮漿、固結物、脫模劑、油污、灰塵及其他有害物質。

混凝土表面必須進行預處理,如洗滌、沖洗、烘干、刮削、打磨、噴射、除塵等。凹坑處用涂料配套膩子或涂料生產廠規定的產品填平。

4.5.3 涂料施工
⑴ 涂料施工應按涂料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混合、攪拌、稀釋等準備工作。涂料開桶后應防止灰塵和砂粒等雜物污染。超過貯存期限的涂料不宜使用。在開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對涂層系統施涂面積大于40m2的參考表面,作為永久性的參考面,以建立驗收的參考標準。

⑵ 除另有規定外,涂料施工應在溫度5~30℃,相對濕度小于85%的環境中進行。

基層表面要干燥清潔,表面溫度應高于露點溫度。

⑶ 表面處理完成后應盡快涂漆。對于地板應在下列規定的時間內涂漆:

—— 對于通行區域為1小時;

—— 對于無人穿行或封閉房間為10小時。

各道涂層涂覆后的干燥時間按涂料說明書的規定。

⑷ 涂料的施工方法應遵照涂料使用說明書和有關設計文件的規定。涂層的道數和厚度按有關的涂料文件執行。

最后一道面漆(除個別設備安裝后無法接近的區域)宜在安裝和現場施工的最后階段進行涂覆。

對超過涂裝間隔期限的已有涂層,在涂覆下一道涂層前,應對已有涂層表面采用適當的方法(如清洗、砂紙打磨、真空吸塵)進行處理,去除油脂、污物和灰塵,并將涂層表面打毛,以增強涂層間的附著力。

在涂覆下一道涂層前及涂裝完成交工前,應對已有涂層的損壞部分進行修補,按與原有涂層相同的要求對損壞部分及邊緣進行表面處理后涂覆原涂層相同的涂料。若某一區域面上涂層的修補面積超過20%時,應對該區全部再涂一道。

⑸ 涂料施工現場的通風和安全措施應遵循GB 6514的規定。

4.5.4 涂裝質量的檢驗
⑴ 涂裝前應按要求規定逐一檢查基底表面預處理的質量。

⑵ 漆膜外觀應無裂縫、漏涂、流掛、起皺、凹陷、氣泡等缺陷,漆膜應光滑平整。

漆膜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并與涂料產品樣板和參考面一致。

⑶ 漆膜厚度按GB/T 13452.2進行檢查。一般每200m2監測一次濕膜厚度,每次至少取10個以上的測點,所有測點的漆膜厚度應達到或超過規定值,濕膜厚度規定值按干膜厚度規定值除以固體含量固體百分比計算。

⑷ 附著力測試可參照GB 5210的有關要求采用拉開法附著力測試儀器進行。一般每1000m2監測一次附著力,每次至少5個點,并至少取其中3點的平均值為測試結果,每點的測量值與平均值的誤差不超過15%,附著力應大于1.5MPa。

⑸ 涂裝工程驗收時,還應檢查各項文件和記錄,包括材料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等。

4.6 土建工程驗收
土建工程驗收應遵循GB 50300的有關規定。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屋面、吊車梁施工等分項工程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土建工程的驗收。土建工程驗收也可以與項目驗收同時進行。

4.7 安裝工程
⑴ 工藝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應滿足設計文件的具體規定。

⑵ 風機和風管的安裝應執行GB 50243的有關規定。

⑶ 吊車安裝應執行GB 50276的有關規定。

⑷ 給排水工程安裝應執行GB 50242的規定。

⑸ 電氣裝置安裝應執行GB 50150、GB 50168、GB 50169、GB 50170、GB 50171和GB 50172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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